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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

发布时间:2020-03-11责任编辑:小顾来源: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
  活动时间:2020年3月9日至3月15日
  活动简称:“3·15”教育宣传周
  活动口号: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助力疫情防控
  活动方式: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以线上教育宣传活动为主。
  “普及保险知识  防范金融风险”  
  什么是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都有哪些保险?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哪些是保险主体?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5、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任何人或机构不得违法侵犯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熟知八项基本权利   依法理性维权”
  2015年11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
  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